草根網友的微博、知名作家的散文都成了試卷考題,2015年高考再次因采用他人作品引發版權爭議——高考試卷還須答好“版權題”
備受社會關注的2015年高考落下帷幕,新鮮出爐的全國各省市語文考試作文題成為熱議的焦點。
重慶市作文考題《等待》中的資料被很多媒體稱為來源於南京網友“竹林瀟瀟82”的一條微博,人們在讚歎高考題“接地氣”的同時,法律界人士卻在關注:高考試卷使用他人作品是否為合理使用?
剛剛獲得第四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金獎的著名作家張抗抗也表示,自己的一篇散文被某省的高考試卷使用,至今還沒有得到使用方的通知。她對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表示:“高考試卷使用作品涉及保密,事前不打招呼可以理解,但事後該不該打招呼、給予獎勵或付費?這是一個新問題,希望能夠引起業界的關注。”
其實,高考試卷使用已發表的作品曾引發多起版權糾紛。“不管哪種形式的使用,都應遵守法律規定,尊重作者的著作權,為作者署名,並注明作品的出處。”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下稱文著協)總幹事張洪波告訴記者,目前國內高考試卷使用作品的情況頗混亂,亟需統一使用規則。
高考作文引發版權糾紛
2013年,網民“竹林瀟瀟82”在微博上發布了一個親身經曆的故事,講述一個小男孩要求公交車司機等會他的媽媽引發的一個誤解。這條微博曾被轉發2萬餘次,引發了一場關於人性的大討論,網友評論4000餘條。“竹林瀟瀟82”沒想到,這篇微博竟然成為今年重慶高考作文的資料。
重慶高考作文是否使用了“竹林瀟瀟82”的微博?重慶教育考試學院會不會與“竹林瀟瀟82”聯係解決相關作品使用問題?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相關人員向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表示,今年重慶高考作文資料摘自今年報紙上的一篇文章,此前並不知道微博一事。她認為,高考試卷使用作品是非盈利性的,不用聯係作者,也無須付費。
重慶高考語文試卷是否存在版權問題目前尚無定論,但類似情況引發的版權之爭並不少見。“高考試卷使用他人作品,不打招呼、不付酬、不署名的情況很多。”張洪波介紹,如1983年全國高考語文試卷作文題目《挖井》使用了黑龍江漫畫作者張新華的作品《挖井》,1996年高考試卷選用了廣東漫畫家莊錫龍的漫畫《截錯了》,都沒有署名,更未付酬。2007年5月,央視記者胡浩波發表在1996年《中國科技畫報》創刊號上的文章《全球變暖目前和未來的災難》,被2003年高考全國卷語文考卷的現代文閱讀第二大題引用,沒有署名也沒有告知。隨後很多高考複習圖書中收錄包含該文章的高考試卷。作家劉齊在2000年1月7日《南方周末》“新生活”版首發的文章《智慧芯片》,被2014年6月天津高考試卷改為《假如有一款芯片》後選用,但並沒有通知作者。去年高考後,劉齊在《南方周末》連發表3篇文章表達不滿,但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不少權利人已經嚐試了維權。如漫畫作者何平創作的漫畫《摔了一跤》被改編後用於2007年全國高考語文試卷的命題作文漫畫。作者遂以侵犯署名權等項權利,將教育部考試中心訴至法院,並要求經濟賠償,但並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有使用者會在事後聯係作者,如漫畫家羅琪的漫畫《取之不盡》被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廣東卷)中的政治試卷選用,不但署名,還得到了廣東省教育廳的事後電話通知和榮譽證書。
是否合理使用存有爭議
那麽,作者能否就作品被高考試卷使用主張相關權利?
針對重慶市作文考題使用微博一事,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微博雖短,但並不妨礙作者對其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享受著作權。雖然重慶高考作文資料與原博文內容不完全相同,但是通過對比,普通公眾能感知兩篇內容表達的是同一情景,可以說這兩篇內容是非常相似的。“高考試題,拋開後續的試題匯編、真題出版發行外,僅就高考一個場次的試題印刷量來看,就已經涉及到對他人作品的規模化使用了。”他認為,根據現行的著作權法,高考試卷材料對特定作品的使用方式並不完全符合“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幾種合理使用常見情形,與教科書對特定作品的使用方式有類似之處。如果屬於這種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但應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據了解,在《摔了一跤》版權糾紛中,法院認為,教育部考試中心的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屬於合理使用,可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同時,也屬於《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即“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殊性”而無法署名,認定不侵犯原告的署名權和修改權等有關權益。法院也建議被告在考試結束後向作者進行告知、表示感謝或給予鼓勵,但教育部考試中心並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
張洪波認為,高考試卷使用作品涉及幾個焦點問題:第一,什麽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如果說對已發表作品的修改不產生新的作品屬於“在合理範圍內使用”,那麽經過改編、演繹而產生了新的作品是否還屬於“在合理範圍內使用”?目前,僅有的幾個案例法院判決都值得商榷,將試卷使用作品定性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合理使用明顯不妥。教育部考試中心和各地考試主管部門對於試卷使用作品的處理方式都缺乏版權意識,此種處理的後果是,試卷出版和網絡傳播造成了對作品的非法傳播和侵權後果的無限製蔓延,這嚴重侵犯了作者的權利,造成明顯的社會不公平。
第二,試卷是否屬於“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殊性”而無法署名或免於署名的例外情形?作者姓名一般字數很少,不會增加信息量浪費考生的時間。“如果認定考試主管部門對作品的使用(而非改編、演繹),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但也僅僅指對著作財產權的例外和限製,而非人身權,還應該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張洪波表示,如果對選用作品進行改編和演繹,就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權和改編權。另外,各地法院在審理同類糾紛時,對侵犯署名權、修改權、改編權等問題的認定尺度與標準不一。
在這類糾紛中,權利人該如何維權?“作者可以與使用方就作品使用進行溝通協商。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可以考慮自行或委托律師起訴,或借助文著協這樣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維權。”李俊慧建議。